| 关于不再办理护照延期的通告(2006-08-10) |
|
|
|
2006年4月29日,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》,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。 由于我国已批准加入了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》,该公约附件9明确规定,各缔约国不得延长其机读旅行证件的有效期。护照法实施以后,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应当予以换发或者补发护照,不再办理延期。 鉴此,自2007年1月1日起,我馆不再办理因公、因私护照延期。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,将予以换发或补发护照。 新护照法实施后,我馆颁发的因私护照有效期为两种,持照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,十六周岁(含十六周岁)以上的十年。因公护照的有效期维持现行做法,根据实际需要办理换发或补发。 特此通告,各宜周知。 驻孟买总领事馆 二○○六年八月八日 |